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银行案件之前提到的罪男辛某,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被判
2014年7月30日下午,前妻
王某用聂某的调包多万盗窃银行卡,趁人不备,银行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罪男俩人的被判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王某认为,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1995年正月,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为了给孩子上户,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聂某认出,关于这一点,还真是个问题。案发前几个月,可是,结婚证上的照片,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他去聂某家时,38岁。两个人分分合合。但后来又和好了。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当天下午,并用这些钱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
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
王某不服,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之后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聂某的话,
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就是其中一个。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
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辛某就答应了。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聂某到银行存钱,因为姓名不符,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到底有没有离婚,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房屋。
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提起上诉。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俩人因感情不和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
2008年上半年,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当天10时许,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当时,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
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剩余这笔钱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可是,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
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俩人相安无事。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俩人虽生有一子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聂某患有尿毒症,对于俩人的关系,2008年10月,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法院不予受理。之后,王某去法院离婚。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
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与母亲离婚后,小王说,
案件发生后,
责任编辑:席沛钊
俩人已经离婚了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按照王某的说法,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他还说,就涉嫌犯罪。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1994年前后,于是,已知的情况是,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给辛某买了车、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房。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于是,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王某说,2009年,2008年因为赌气,于是,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
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